青海省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
2020年12月03日 09:54 來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打印】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1月14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青海省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0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承接主體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政府購買服務應當遵循“預算約束、以事定費、公開擇優、誠實信用、講求績效”的原則,與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改革、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寬市場準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不斷完善政府購買服務體制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
第二章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五條各級國家機關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活動。購買主體可以結合購買服務項目的特點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但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六條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
第七條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平競爭的前提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放寬市場準入,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依法進入公共服務行業和領域,促進行業協會商會之間、行業協會商會與其他社會力量之間公平有序競爭,激發行業協會商會活力,促進形成公共服務供給的多元化發展格局。
第八條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納入事業編制管理且經費完全或主要由財政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尚未完成分類改革的事業單位,暫不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章購買內容及指導性目錄
第九條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的公共服務事項和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事項,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政府購買服務應當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項目。
現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要逐步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促進建立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財政經費保障與人員編制管理的協調約束機制。
第十一條以下各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一)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
(二)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決策、行政執法、行政監督等行政管理性事務;
(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建設等;
(四)融資行為;
(五)購買主體的人員招、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第十二條省財政廳牽頭制定全省政府購買服務綜合指導性目錄,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
各市州、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和執行全省政府購買服務綜合指導性目錄。
省級部門負責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制定本部門(垂直管理部門包含各級派出或分支機構)或本系統指導性目錄,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并指導下級部門開展工作,下級政府各部門不再單獨制定指導性目錄。
第十三條省級部門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政府職能轉變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標準化的要求,會同省財政廳定期進行動態調整。未經省財政廳同意,省級部門不得自行調整和修改部門指導性目錄。
第十四條省級部門應按照省財政廳《青海省政府購買服務綜合指導性目錄》(附件)的格式編制部門指導性目錄。指導性目錄分三級:一級目錄分為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性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服務、技術性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以及其他事項六大類;二級目錄是在一級目錄的基礎上,結合部門的行業特點,對有關服務類型進行分類和細化;三級目錄應在二級目錄的基礎上,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支出項目特點,對有關具體服務項目進行歸納和提煉,將適宜購買服務的項目對應納入三級目錄。
第十五條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已安排預算的,應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未納入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原則上不得購買,確需開展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省級部門在征得省財政廳同意后方可實施;各市州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上報省級部門及省財政廳,經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四章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由各部門在編報年度部門預算時同步編列。
第十七條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并隨事業發展需要和績效評價結果進行調整,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支出的依據。購買主體應當做好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時,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安排。
第十八條購買主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優勢,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所需支出。
第十九條各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應在部門預算編制系統中填報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表,并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并報送至財政部門審核。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所屬行政主管部門的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相應經費預算應調整至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安排。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審核后的政府購買服務預算,隨部門預算批復一并下達,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出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預算管理和政府采購的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章購買活動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委托采購機構,根據購買內容及市場狀況、相關供應商服務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第二十三條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
第二十四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環節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采購政策、采購方式和程序、信息公開、質疑投訴、失信懲戒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制度執行。
第六章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五條購買主體應當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對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組織采購活動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購買主體或代理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各級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政府購買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服務內容、水平、流程等標準要素,應當符合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相關要求。
第二十七條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第二十九條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履約管理,及時掌握項目實施進度,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承接主體支付款項。
第三十條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將服務項目轉包給其他主體。
第三十一條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臺賬,依照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記錄保存并向購買主體提供項目實施相關重要資料信息。
第三十二條承接主體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財務規定規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
第三十三條承接主體可以依法依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
購買主體不得以任何形式為承接主體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七章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購買主體應當負責組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評價,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積極探索推進第三方績效評價。
第三十五條購買主體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與合同資金支付相掛鉤,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對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整體工作開展績效評價,或者對部門實施的資金金額和社會影響大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其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項目預算資金、督促部門改進管理和完善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購買主體、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監督管理機制。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承接主體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其他政府購買服務參與方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存在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購買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黨的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使用行政編制的群團組織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涉密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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