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規范政府購買服務出新規
2020年11月27日 08:17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辦法》明確,太原市的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市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其購買主體是市級國家機關,承接主體是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尤其需要強調的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且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不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辦法》提出,有6大事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一是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二是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三是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貨物和工程,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四是融資行為;五是購買主體的人員招用和聘用,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六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的事項。
《辦法》規定,該市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范圍和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指導性目錄依法予以公開。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且安排預算的,可以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未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或未安排預算的,均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辦法》強調,太原市各部門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財政支出的依據。購買主體向個人購買服務,應當限于確實適宜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且由個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變相用工。各部門對于現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要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同時按照“費隨事轉”原則,將相關經費由事業單位調整至主管部門本級管理。同時,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以及服務對象的監督。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在預算保障的前提下,對于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王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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