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信息公告:三項目中標結果無效,啥原因?
2020年06月19日 08:51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財政部2020年6月12日發布了7則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五十六號至第一千零六十二號),全部為投訴案處理決定公告。經梳理,本次信息公告提到的采購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涉及四項,具體為:
1、供應商提供的合同業績涉嫌造假;
2、評標委員會認定供應商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缺乏足夠的理由和根據;
3、供應商投標文件中提供的相關認證證書不適用于其投標產品;
4、采購文件編制存在問題。
第一千零五十六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顯示,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龍源物業提供的審計報告涉嫌造假。2.龍源物業提供的合同業績涉嫌造假。3.龍源物業擬投入本項目項目負責人的學歷證、項目管理經驗、技術職稱涉嫌造假。財政部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3缺乏事實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2成立,本項目中標結果無效。
第一千零五十七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顯示,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為:評標委員會認定其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缺乏足夠的理由和根據。投訴事項2、4為:太原奧凱所投產品相關信息與中國政府采購網查詢顯示的信息不一致,為虛假信息。投訴事項3為:太原奧凱未提供所投產品的相關證書有效期,屬于未實質響應。投訴事項5為:太原奧凱投標文件中提供的相關證書編號與中國政府采購網查詢顯示的信息不一致,為虛假信息。財政部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成立,可能影響采購結果,本項目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2-5缺乏事實依據。
第一千零五十九號、第一千零六十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顯示,兩投訴人就同一項目因對采購人就該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提起投訴。其中,第一千零五十九號信息公告投訴事項投訴事項1-6為:浙江愛特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相關技術要求。投訴事項7、8為:浙江愛特投標文件中提供的相關認證證書不適用于其投標產品,應當扣分,并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財政部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6缺乏事實依據。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投訴事項7、8關于相關證書不適用于浙江愛特所投產品,應當扣分的問題成立,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浙江愛特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第一千零六十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投訴事項1、2、5、6為:浙江愛特投標產品不滿足招標文件相關技術要求。投訴事項3、4為:浙江愛特投標文件中提供的相關認證證書不適用于其投標產品,應當扣分。投訴事項7為:浙江愛特未提供所有的設備廠商針對本項目的授權書原件,應當視為無效投標。投訴事項8為:浙江愛特未提供完整的聯合承諾函,應當扣分。財政部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2、5-8缺乏事實依據;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投訴事項3、4成立。本項目存在采購文件編制問題,責令采購人限期改正。
第一千零六十一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顯示,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1為:評標委員會認定其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缺乏足夠的理由和根據。投訴事項2為:太原奧凱提供的相關證書與所投產品型號不符,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財政部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1成立,可能影響采購結果,本項目中標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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