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版的年度記憶
2025年01月03日 09:58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2024年已結束,回望這一年,哪些實務關鍵詞成為了您最深刻的記憶?哪些是最具影響力的關鍵詞?小編帶您一起走進2024年實務版的年度記憶。
——編者
合作創新采購
去年年初,《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去年4月,《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新辦法》)正式出臺,在公開招標等七種采購方式之外,增設一種新的采購方式——合作創新采購方式,以完善政府采購支持科技創新制度,進一步發揮政府采購從需求端對科技創新的引領和支持作用,為發展新質生產力賦能。
這一全新采購方式的出現,引起了行業內廣泛關注。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徐舟表示,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科技創新。政府采購是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運用政府采購支持科技創新進而推動產業創新是國際通行做法。制定和實施《創新辦法》,是落實政府采購支持科技創新政策的重要舉措。
合作創新采購是指采購人邀請供應商合作研發,共擔研發風險,并按研發合同約定的數量或者金額購買研發成功的創新產品的采購方式。創新產品應當具有實質性的技術創新,包含新的技術原理、技術思想或者技術方法。對現有產品的改型以及對既有技術成果的驗證、測試和使用等沒有實質性技術創新的,不屬于規定的創新產品范圍。
《創新辦法》圍繞創新產品從需求、研發到應用推廣的一體化管理作了規范,體現了既對供應商的研發成本“給補償”,又以承諾購買一定量創新產品的方式“給訂單”,通過“共同分擔研發風險”“共同開拓初始市場”,鼓勵供應商參與研發活動“兩給兩共”的特點,有利于更好地激發企業創新活力,支持應用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
另外,關于合作創新采購的知識產權以及維權問題,本報還邀請了相關專家進行了更深入、更專業的解讀。
中小企業聲明函
近年來,各地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業,但是關于《中小企業聲明函》的問題頻出,去年,本版刊發了不少關于《中小企業聲明函》的文章。如《如何應對<中小企業聲明函>質疑頻發》《應提前審查驗證<中小企業聲明函>的真實性》《<中小企業聲明函>需填寫所有貨物嗎》《<中小企業聲明函>中可將這些信息填成“0”嗎》《<中小企業聲明函>從業人員數惹爭議》等。
在實踐中,關于《中小企業聲明函》的質疑投訴不斷增加,且多數直指供應商聲明函內容虛假,究其原因,可能是供應商對政策理解不到位,導致《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有誤。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對中小企業進行扶持的特定政策,對于什么是中小企業、什么情況下中小企業能夠享受扶持政策、通過哪些措施對中小企業進行扶持,《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46號文)都有一定的規定和要求,如果供應商對政策理解不透徹,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比如,在行業劃分方面,一般情況下,企業會以主營業務確定其所屬行業,進而劃分并確定是屬于大型、中型還是小微型企業,但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則應以招標文件規定采購標的所屬行業,來劃分并確定企業類型,如果供應商沒有認真學習相關政策或招標文件,有可能會認為中標、成交供應商企業類型劃型錯誤。再比如關于中小企業的定義,46號文明確規定,“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屬于中小企業,但是何為“直接控股、管理關系”?A公司(中小企業)和B公司(大企業)存在股東為同一人的情況,是否屬于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這些專業性規定,有的供應商并不清楚,因此,有可能因為對政策理解不到位,引起質疑和投訴。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政策能夠給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吸引了眾多中小企業利用政策優勢積極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業績設置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關于業績如何設置的問題一直爭論不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采購人和代理機構設定“類似業績”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時,不能限定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否則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可見,政策允許采購人設置“類似業績”,允許作為評分因素,但又規定不能限定特定行業,“類似業績”是否涉嫌特定行業的認定是難點,界限十分模糊微妙,難以清晰把握。
業內專家表示,設置類似業績:一是貨物采購項目應該特別指明類似業績是投標人業績還是投標產品業績。
二是一般設定近三年來的類似業績,如果要求提供的類似業績距離采購項目的時間太長則可能達不到考察供應商履約能力的意義。
三是業績分不宜過高,一般不要超過對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優惠,以3分為宜,最好不超過5分,否則容易對中小企業或新生企業構成限制性或歧視性,遭到質疑或投訴。
四是明確業績證明材料名稱。在一般情況下,貨物、服務類業績證明材料以中標(成交)通知書、合同為基本要求,必要時可要求提供履約驗收報告。工程類項目則需提供竣工驗收報告。
五是明確“類似”的含義。實踐中,建議可以直接將招標產品(貨物或服務)的名稱作為業績的定語,如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績等;如果項目特殊或不便用名稱加以描述,需要“同類產品業績”表達的,應當對“同類”作出明確,如“園區規劃編制服務”采購項目,園區規劃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等內容在工作中具有相同技術含量的特點,此時便可要求供應商(咨詢機構)提供同類產品業績,并對同類產品作出詳細解釋。
異常低價投標
去年以來,異常低報價行為受到業內人士的廣泛關注。在不少采購項目中,一些供應商為了謀求中標,采取不正當的手段,出現異常低價投標的情形。如某市醫院醫療設備采購項目,預算金額40萬元,以公開招投標的方式向社會進行采購,在項目開標時,共有7家供應商參與投標,有4家供應商報出了低價,更有1家供應商報出了0元。這7家供應商報價分別為A公司投標報價為35萬元,B公司投標報價為22.4萬元,C公司投標報價為22.3萬元,D公司投標報價為1元,E公司投標報價為1元,F公司投標報價為0.1元,G公司投標報價為0元。又如某信息化系統集成項目,其中一家供應商運維價格報價為0元。
不少業內專家表示,異常低報價會導致市場秩序混亂、損害公平競爭環境,并有可能增加財政資金風險。專家認為,不合理的報價應作無效投標處理。
日前,財政部發布了《關于在相關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開展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試點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開展推動解決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試點工作。通知要求,對于異常低價投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要求相關供應商在評審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對投標(響應)價格作出解釋。評審委員會應當結合同類產品在主要電商平臺的價格、該行業當地薪資水平等情況,依據專業經驗對報價合理性進行判斷。如果投標(響應)供應商不提供書面說明、證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書面說明、證明材料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響應)處理。
在試點地區的推動下,政府采購異常低價問題會進一步解決。
質疑和投訴
關于質疑和投訴的話題去年在本版也出現較多,如有供應商連環復議與訴訟的,有無權進行質疑和投訴的供應商進行了質疑和投訴。
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高級合伙人杭正亞表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因參加競爭的供應商依法必須是三家以上,甚至有時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達到幾十家甚至幾百家,不能中標或者成交的必然是絕大多數。有的供應商為挽回敗局,便通過質疑、投訴、復議、訴訟等救濟途徑維權。
杭正亞認為,供應商在依法維權時,應講究救濟的策略與技巧,也要從自己身上找失誤原因。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應當履行對供應商質疑進行答復、處理的職責;財政部門處理投訴、復議答復時,對主要事實與理由闡述清楚、說理充分,才能防范風險;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應注重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如能以調解、和解方式結案,則能真正地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另外,供應商進行投訴要注意自身是否有權進行質疑和投訴。貴州衛虹招標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參與”某環節活動是供應商權益受損的基本前提,實踐中,一般通過供應商是否購買(或下載)采購文件、提交投標文件(響應報價文件)來判斷其是否參與項目采購活動。但由于采購活動可細分為不同階段,購買采購文件只能視同于參與了政府采購活動的招標環節,投標視同于參與了開評標環節。市場主體明顯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不屬于潛在供應商。另外,僅購買文件不參與投標的供應商,不應認定為參與了政府采購活動。實踐中,購買采購文件但不參與投標,待中標結果公告后再對采購文件提起投訴的供應商并非個例。
框架協議采購
2022年《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出臺以來,在框架協議采購執行方面,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還有很多問題和思考。如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貨物項目,供應商只能用一個產品響應嗎?供應商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框架協議簽訂后,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和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分別該如何處理……本報結合專家們的觀點,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解答。
此外,對于框架協議采購征集存在的一些問題,博思數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負責人基于服務類框架協議采購征集實踐,在框架協議采購確定入圍供應商的第一階段的需求管理、確定成交供應商的第二階段的監督管理兩個方面,提出了一些優化建議。在需求管理方面,一是需求要設定全面;二是合理設置最高限制單價或特定資格要求;三是明確采購標的所屬行業。在第二階段監督管理方面,一是明確結算規則;二是做好第一、第二階段系統銜接工作,推動兩階段系統合二為一,實現第二階段對齊第一階段征集文件、征集結果等內容,保持信息一致,提高采購安全性;三是建立用戶反饋和評價機制,接受采購人和服務對象對入圍供應商履行框架協議和采購合同情況的反饋與評價。
串標陪標
串標陪標是一直以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的問題,近年來供應商作案手段越來越隱蔽。不少專家在探討新形勢下如何避免這類問題出現。
對于串標行為,專家建議,一方面采購人應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統籌管理領域內采購項目前期方案征集工作,降低圍標、串標風險。另一方面,建立采購文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對參數設置是否排他、是否存在指向性等進行充分論證,并鼓勵采購人在采購文件正式發布前,對產品參數、評標辦法等進行公示,接受相關主體監督,優化產品參數設置及評標辦法,將矛盾前置化解。
目前,不少地方都在建立協同辦案機制。如推動與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行業執法部門建立案件協同辦理機制,形成共同維護招標投標市場公平競爭的工作合力。
為讓陪標行為無處遁形,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還有專家建議,要加強對投標價格的分析。如果某些投標價格與市場上類似項目的價格相比過高或過低,且沒有合理的解釋,這可能是陪標的跡象。另外,要加強對投標企業的資格審查,排查是否存在關聯企業共同參與投標的情況。若發現在同一集團下的多家企業同時投標,或者存在利益輸送關系的企業參與同一項目投標,應引起高度警惕。
評審因素
去年以來,關于評審因素設置的投訴案例在本版刊發較多。如評審因素設置與采購需求不對應,評審因素內容設置有誤,評審因素設置涉嫌具有特定指向性等,從而導致項目被投訴。
浙江省杭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相關負責人曹瓊瑤在《綜合評分法中評審因素設置的原則及應用》一文中提出,杭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持編制了《政府采購制度與操作知識庫百問百答》,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總結歸納了評審因素設置要遵循的7個原則:相關性原則、對應性原則、可偏離性原則、量化細化原則、非指向性原則、非限定性原則以及政策性原則。
即評審因素的設置應緊密圍繞評審目標和評審對象的特性進行,確保每個因素都與評審目的密切相關,并且每個評審因素都應有明確的評價標準和方法。評審因素可以具有一定的可偏離性,即允許供應商在某些評價指標上存在一定的差異。但評審指標不能有意或無意地指向特定供應商或產品,出現傾向性和歧視性內容。
合理設置評審因素才能確保評審過程的公正、客觀和科學。這不僅有助于提高評審結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而且還能促進供應商的積極性和創新性,促進供應商之間的充分、健康競爭,推動整個行業的持續發展和進步。
(本報記者 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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