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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7年10月17日 14:31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打印

渝府辦發〔2014159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12日

重慶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深化社會事業改革,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水平和效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的公共服務供給方式。

       政府在履行職責中所需的輔助性服務事項,參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購買。

       第三條  政府購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總體要求,充分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服務供給,積極穩妥、以點帶面、循序漸進地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二)合理界定,以事定費。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和公共財政體系的要求,合理界定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和范圍,堅持以事定費,費隨事轉。對不屬于政府職能范圍,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和管理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三)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項目及其內容一律向社會公開,通過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政府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

      (四)簡政放權,開放市場。堅持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相銜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放開市場準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對于政府新增或臨時性、階段性服務和管理事項,原則上都應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不再新增財政供養機構和人員。

第二章  基本要素

       第五條  購買主體。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參照本辦法實施購買服務。

       第六條  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的企業、機構等。

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年檢或年度考核合格,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

     (六)符合法律法規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的內容確定。

      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在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成為承接主體,并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事業單位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應相應調整財政支持方式和人員編制管理方式,防止出現一邊設機構養人辦事、一邊花錢購買服務“兩頭占”的現象。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推動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

       第七條  購買內容。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和管理事項。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和優先安排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關的領域和項目,購買服務項目可分以下六類:

     (一)一般性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住房保障、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社會保障、文化體育、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服務“三農”、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殘疾人服務、公共安全、城市維護及市政設施管理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服務。社區事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社區矯正、人民調解、社工服務、安置幫教、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事務性管理和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行業職業資格認定、處理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性服務。規劃設計、檢驗檢疫檢測、工程服務、統計調查、監測服務、網絡信息等領域適宜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的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績效評價、評估、項目評審、咨詢、技術業務培訓、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降低服務成本以及提升服務質量的原則,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政府職能轉變和公眾需求等情況實施動態調整,及時對外公布。

第三章  程序與方式

      第九條  部門年度預算正式批復后,財政部門統一組織購買主體編報年度政府購買服務計劃。

      第十條  購買主體應根據同級黨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門預算安排、本單位工作任務等因素,結合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編制年度購買服務計劃。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購買主體報送的購買服務計劃、具體項目和購買形式進行統一審核確定。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后,購買主體可根據購買內容的市場發育程度、服務提供方式和特點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的原則組織實施。對符合競爭性條件的購買事項應納入政府采購程序進行采購。對具有特殊性或不符合競爭性條件的購買事項,可采取特許經營、委托等方式實施購買。

      第十二條  鼓勵購買主體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多元化的服務購買形式,以合作、政府補貼等方式積極引導和吸納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服務供給。

對于現階段市場主體發育不足、無法形成有效競爭的服務項目,購買主體可以采取大額項目分包、新增項目另授等措施,有針對性地培育和發展多元承接主體,促進建立良性市場競爭關系。

      第十三條  通過政府采購方式進行的購買服務事項納入政府采購目錄,向社會公布購買服務事項的預算資金、主要內容、承接標準和目標要求等信息,接受社會咨詢和監督。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及政府采購的規定,以公開招標為主的方式確定服務承接主體,對公開招標限額以下的項目,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政府采購規定分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等方式購買。未達到集中采購標準的項目,可由購買主體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采購。

      第十四條  購買服務事項確立時,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項目合同,明確購買服務范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五條  通過政府補貼的方式向承接主體購買公共服務事項的,原則上也應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若遇特殊情形另有規定的政府補貼事項,從其規定。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發展所需新增的資金,原則上都應按照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并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購買主體應在梳理現有公共服務資金安排基礎上,逐步增加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比例。

      第十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原則上由購買主體按照現行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程序支付,有特殊情況的,應經財政部門審核后采取其他方式支付。購買主體和財政部門要根據購買服務合同確立的付費方式和時間要求,及時撥付資金,并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有機結合的綜合性評估機制。實施購買前,購買主體應充分了解服務對象的需求狀況、參考     第三方意見,認真制定所購買服務的績效目標,細化考核標準,作為購買服務的前置條件。實施過程中,應及時跟蹤分析項目績效運行情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預期目標實現。項目結束后,應對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資金使用效果、服務質量、公眾滿意度等進行嚴格的績效考核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并作為結算服務費用、編制以后年度資金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民政、工商管理、機構編制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負責統籌協調、全面推進和落實當地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并立足實際制定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辦法和政策措施,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加強政府購買服務輿論引導,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機制,回應社會關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區縣(自治縣)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總結推廣成功經驗,推動相關制度法規建設。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購買服務的計劃審核、經費安排、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和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指導主管部門制定購買服務實施細則,動態編制本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

      第二十二條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政府購買服務經費安排與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相互約束機制,探索創新事業單位編制管理,配合財政部門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各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促進政事分開。

      第二十三條  購買主體負責研究制定本行業、本系統公共服務購買實施細則。在政府職能轉變總體框架下,合理提出政府購買服務計劃,依照規定程序組織申報購買項目,并負責具體實施。負責與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項目合同,督促服務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對服務項目實施跟蹤指導,保證服務的數量、質量、時效和效果,并對購買服務項目開展績效評價。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服務承接主體應嚴格履行采購服務合同約定義務,積極配合有關單位對服務提供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強化內部管控,健全財務報告制度,加強財務報告審計。

      第二十五條  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工作推進、資金使用及政府采購等進行監督。購買主體工作人員在購買服務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承接主體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對承接主體的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建立相應的信用記錄和應用制度,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