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的實施意見
2017年10月17日 14:12 來源:上海省政府辦公廳 【打印】
滬府發〔2015〕2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快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和《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立足全局、著眼長遠,正確把握深化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社會的關系,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不斷加大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和方式的改革創新力度,加快構建多層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務供給新體系,推動具有中國特色、上海特點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二)基本原則
1.公共公益、有進有退。對應由政府提供、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各類事務性公共管理和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對應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或者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內容,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切實解決政府職能“越位”“缺位”和“錯位”的問題。
2.突出重點、民生優先。準確把握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聚焦保障與改善民生密切相關、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有利于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領域和項目,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到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
3.公開透明、競爭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以事定費、費隨事轉,通過競爭擇優方式,確定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市場主體,多中選好、好中選優,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調整和信息公開機制,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逐步實現承接主體多元化和提供方式的市場化、社會化。
4.政策銜接、完善機制。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列入財政預算,從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考慮和安排;堅持深化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與政府職能轉變相銜接,深入推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加快實現由“養人”向“養事”轉變,加快形成公共服務提供新機制,切實降低公共服務成本。
5.積極穩妥、逐步到位。既著眼長遠、整體規劃,提出中長期目標任務,體現先易后難、分步實施的要求,又立足當前、遠近結合,充分考慮改革面臨的外部環境和區縣實際,明確近期重點任務,體現分類指導、先試點后推廣的要求。
(三)目標任務
2015-2017年,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在全市逐步推開,規范統一、安全高效的購買服務公共管理平臺和運行機制基本形成,相關制度體系建設取得新進展,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不斷擴大,購買服務逐步成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方式之一。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形成與“全國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相適應、與建設上海“四個中心”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相匹配的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和供給體系,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
二、抓住關鍵、聚焦突破,加快構建有利于推進實現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按照中央對上海新的戰略定位和當好全國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的總體要求,不失時機地深化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努力取得改革的先發效應。
(一)準確把握購買主體范圍,科學厘清各主體間關系。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本市各級行政機關、行政類事業單位以及參照行政類管理的事業單位。黨的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履職服務,也可根據職能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
政府購買服務應與行政體制改革、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改革相結合。建立機構編制管理與政府購買服務的互動協調機制,對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的,原則上不再增設機構或增加人員編制,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總量;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改革,理順政事關系、事企關系,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并相應調整財政預算保障方式,堅決防止一邊花錢購買服務、一邊通過財政撥款養人辦事“兩頭占”的現象發生。
(二)創新完善公共服務市場準入制度,鼓勵引導社會力量積極有序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要結合推進簡政放權和落實國家出臺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進一步放開公共服務市場準入,著力培育市場主體。購買主體要堅持規范操作,確保社會力量公平參與、平等競爭,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承接主體實行差別化歧視。
社會組織是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承接主體。購買主體應在公平競爭的原則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提升社會組織承擔公共服務能力,推動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構脫鉤。購買主體在購買民生保障、社會治理和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按照做強做大做優社會組織的要求,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跨區域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切實解決部分社會組織行政化色彩較濃、市場競爭不足等方面的問題,不斷激發和增強社會組織活力,加快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擁有自主品牌優勢和核心競爭力的新型社會組織。
(三)合理界定購買范圍,分級實施目錄管理。政府購買服務范圍應根據政府職能性質確定,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管理和服務事項,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教育、就業、社保、醫療衛生、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購買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要更多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
對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以及應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顯高于社會力量、政府提供的綜合成本明顯低于市場供給的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事項包括國家安全、保密事項、司法審判、行政決策、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復議、行政備案、行政征用、行政調解、市場監管,以及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另有規定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事項等。
進一步健全完善本市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性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技術性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等應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有利于降低服務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務質量水平和資金效益”的原則,科學確定適宜向社會力量購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事項,分別制定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目錄,并加強跟蹤管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四)規范統一購買程序,優化完善購買機制。要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優化完善以“政府采購、合同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為主要內容的管理模式和規范化的管理流程,加快建立和形成規范統一、公開透明的政府購買服務新機制。
購買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層層轉包、豪華采購、暗箱操作。對購買服務需求標準統一的項目,應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承接主體;對招標需求標準差異較大或者沒有統一標準的項目,可按照最有利標的決標原則,采用綜合評分法確定承接主體。對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可結合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改革,簽訂履行期限為1-3年的政府采購合同,有效調動各類承接主體優化資源配置、降低服務成本的積極性;對金額較大、履約周期長、社會影響面廣或者對供應商有較高信譽要求的服務項目,可探索運用市場化手段,引入政府采購信用擔保,通過履約擔保促進服務質量提升和服務水平提高,積極培育政府購買服務供給市場。
要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結果評價與長遠結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積極推進第三方評價,切實加強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績效管理。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以后年度編制和安排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對服務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優秀的承接主體,在同類項目的政府采購中,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考慮。
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府采購網站等信息平臺,及時公開財政預算及部門和單位購買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實現政府購買服務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五)加快構建綜合監管體系,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加強服務項目標準體系建設,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逐步建立服務質量標準、項目定價體系、預算評審和調整優化機制。對情況比較復雜、難以形成統一標準的服務項目,可通過建立綜合性的評審機制,加大跨部門的聯合會審力度,不斷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準確性。建立由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和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的本市政府購買服務公共管理平臺,并按照“先易后難、先試點后推廣”的原則,先行將重點民生領域的公共服務項目,納入政府購買服務平臺統一管理,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的規范化管理水平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建立政府購買服務信用制度,構建內外結合、市與區縣聯動、多層次的監督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全過程、全方位監督。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3年之內不得參加政府購買服務活動,加快建立和形成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三、銳意進取、攻堅克難,進一步增強統籌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整體合力
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綜合性改革。各區縣、各部門要從政治、全局和戰略高度,全面準確把握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方向,進一步增強緊迫感、使命感和責任感,把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擺在發展改革的重要位置,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推進,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財政局局長任副組長,市財政局、市編辦、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審計局等部門分管領導參加的上海市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溝通,切實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合力推進。各區縣要參照市級模式,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牽頭,編制、民政、工商、審計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推進機制,確保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規范有序地開展。
(二)明確職責分工。領導小組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負責統籌研究推進本市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目標任務,討論、協調推廣和規范政府購買服務中的重大事項,督促檢查各區縣、各部門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調組織落實各項重點工作任務,交流、總結和推廣改革成功經驗,動態跟蹤、收集反映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推進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矛盾和新問題,并在分析評估和專題調研的基礎上,研究提出相應的意見建議報領導小組審議。市財政局作為本市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牽頭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推進,推動政府購買服務相關制度建設,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審核,著力推進與政府公共服務提供方式轉變相適應的財政預算管理模式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機制創新。市編辦要結合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科學界定政府職能邊界;進一步完善與深化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相銜接的機構編制管理制度,嚴格控制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總量,統籌協調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及行業主管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的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市審計局要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審計,防止和避免發生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現象,確保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不走偏、不變樣、可持續。各區縣要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和轉變政府職能要求,編制發布本區縣的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目錄,逐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不斷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
(三)做好宣傳引導。各區縣、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媒體,廣泛宣傳政府購買服務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和相關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和業務培訓,加強輿論引導,有效調動社會組織、企業和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的積極性。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附件:上海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3日
附件
上海市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大力推廣和規范政府購買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行“政府采購、合同管理、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的管理辦法。
第二章購買主體
第四條購買主體是本市各級行政機關、行政類事業單位以及參照行政類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五條黨的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以及履職服務,可以根據職能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購買服務。
第三章承接主體
第六條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七條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結合購買服務內容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等具體需求確定。
第四章購買內容
第九條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根據政府職能性質確定,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購買事項應屬于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承接主體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和政府履職所需服務項目,購買事項應在經濟上和技術上可行,購買成本應合理,一般應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購買服務效益應便于衡量和評價。
第十條對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以及應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或者政府提供的效率明顯高于社會力量、政府提供的綜合成本明顯低于市場供給的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內容事項包括國家安全、保密事項、司法審判、行政決策、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復議、行政備案、行政征用、行政調解、市場監管,以及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另有規定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事項等。
第十一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下列服務應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基本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兒童福利服務、殘疾人服務、優撫安置、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運輸、三農服務、環境治理、城市維護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二)社會管理性服務。社區建設、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扶貧濟困、防災救災、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公共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行業職業資格和水平測試管理、行業規范、行業投訴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四)技術性服務。科研和技術推廣、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檢驗檢疫檢測、監測服務、會計審計服務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五)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戰略和政策研究、綜合性規劃編制、標準評價指標制定、社會調查、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監督檢查、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咨詢、技術業務培訓、信息化項目管理和運維、后勤管理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六)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第十二條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應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在上述指導性目錄的基礎上,分別制定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目錄。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目錄實行動態調整,由部門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政府職能轉變和人民群眾對公共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提出年度政府購買服務需求和內容,經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列入目錄。對經評估確屬不適合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應從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目錄中剔除。
第五章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從部門預算經費或者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購買主體要按照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根據厲行節約的原則,會同財政部門建立科學合理的服務項目質量標準和項目定價體系。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在布置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工作時,應將政府購買服務作為部門預算編報內容,并對購買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六條購買主體應充分開展項目論證和遴選,建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庫,涉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相關領域的服務項目,要向社會公眾征集意見和建議。
購買主體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和實際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按照部門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的審核,必要時可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建立評審小組,實行跨部門的聯合會審。財政部門核定后的購買服務項目預算,隨部門預算批復一并下達給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應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購買服務項目預算,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服務項目,年度預算執行中,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轉為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購買主體按照預算調整程序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實施。
第六章政府采購
第十九條購買主體應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
第二十條購買主體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與政府購買服務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審核、信息公開、質疑投訴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服務項目預算金額在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達到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接主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或競爭性磋商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對市場條件尚不成熟,只有一家潛在承接主體的項目,購買主體可以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進行定向委托。
第二十二條服務項目預算金額在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不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可參照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執行。
第二十三條對購買服務需求標準統一的服務項目,應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確定承接主體;對需求標準差異較大或者沒有統一標準的服務項目,可按照最有利標的決標原則,采用綜合評分法確定承接主體。
第二十四條購買主體應在購買服務預算下達后,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要求,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后開展采購活動。
第七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條按規定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對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可結合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簽訂履行期限為1-3年的政府采購合同。
第二十六條對承接主體履約時出現損害或可能損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購買主體可按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并為保障公共服務連續性、穩定性,可以在原中標、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臨時承接方,如無合格候選人的,可以采取簡便措施另行確定符合條件的臨時承接方。
第二十七條購買主體應加強對承接主體提供服務的跟蹤監督,及時了解掌握購買項目實施進度,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款項。承接主體實施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和安全標準等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的檢查驗收,對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承接主體應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嚴禁轉包行為。
第二十九條承接主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定,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督,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承接主體應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要求向購買主體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成果總結等材料。
第八章績效評價
第三十一條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體現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特點和要求的績效指標體系,編報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績效目標,開展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績效自評價。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績效評價工作,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務成本,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績效。
財政部門應積極推進第三方評價,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專業評審機構組成的綜合性績效評價機制,重點對購買服務項目的資金使用績效、服務質量以及公開透明程度等進行綜合、客觀、公正的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九章信息公開
第三十三條購買主體實施購買服務前,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告購買內容、規模、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有關信息。簽訂購買服務合同后,應及時將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合同金額、具體承接對象等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完成購買服務及其績效評價工作后,購買主體應及時將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向社會公開。
上述信息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購買服務項目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績效目標如期實現。對于購買金額較大、受益面廣的公共服務項目,在完成服務后,購買主體應委托第三方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3年之內不得參加政府購買服務活動,加快建立和形成完善的政府購買服務退出機制。
第三十六條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各區縣、各部門結合本區縣、本部門實際情況,負責制定本區縣、本部門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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